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一) 申請條件
(二) 申請限制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一) 基本資料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第一期執行期程為一年
第二期執行期程為半年
本年度藝文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 7,100 萬元整,各補助案的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