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藝文補助(常態)
開放申請中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提昇本市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文化權平等原則及獎助藝文工作者或團體從事有關藝文之保存、創作、傳習、展演等,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須知。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條件

  1. 個人:設籍於臺北市、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民
  2. 團體:必須是於本市立案的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的全國性組織。
  3. 非本市市民或團體、持永久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申請計畫必須與本市相關,無論是以本市為主題,或在本市舉辦的藝文活動或計畫。個人申請者必須是成年且具有行為能力的人。外籍人士必須持有永久居留證。


(二) 申請限制

  1. 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行政法人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的組織。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應備資料

(一) 基本資料

  1. 申請者證明文件(團體:立案登記證書影本;個人:身分證影本、永久居留證影本)。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3.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 申請書表。
  5. 附件資料。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資源類型
政府補助
計畫屬性
創新研發、行銷推廣、藝文表演、社區參與/地方創生、學術研究、藝術文化與表演、社區參與與公共服務、社會創新、其它、藝文表演、其他
計畫地點
台北市
截止日期
2025-04-30 17:00:00
計畫狀態
開放申請中
執行期程

第一期執行期程為一年
第二期執行期程為半年


最高補助金額

本年度藝文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 7,100 萬元整,各補助案的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預算的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最低自籌比例

不限

款項給付方式
  1. 未達十萬元:
    補助款項採事後撥款方式,於計畫結束並完成結案核銷後一次撥付全額。
  2. 十萬元(含)以上:
    補助款項分兩期撥付:核定補助款後事先撥付 50 %。計畫結束並完成結案核銷後撥付剩餘的 50 %。
  3. 不可抗力情況:
    若遇到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或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本局有權調整撥款方式,並將調整後的撥款方式於本局網站公告

類別
公司行號、非營利組織、個人/其他
組織成立時間
不限、不限、不限
產業別
藝術文化、觀光休閒、商業服務、其他

主辦機關
台北市政府
執行單位
文化局文創發展科
申請方式
紙本送件、線上申請
計畫官網
歷屆核定名單
全部年度
暫無資料
此名單僅作參考,實際核定名單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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