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
已截止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鼓勵並補助桃園市廠商積極參與國內外工商展覽活動,行銷、推廣產品或服務,拓展國內外貿易與商機,特別設立獎勵中小企業參與工商展覽補助計畫。本計畫旨在幫助中小企業提升知名度,拓展市場,增加商機,進而促進桃園市的經濟發展。企業可申請補助金額以支付參展費用、展覽設計、物流運輸等相關費用,讓企業能更輕鬆地參與各類展覽活動,提升競爭力。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條件

  1. 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商業或公司(不包括登記所在地於本市之外的外國公司)。
  2. 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立案之工商團體,或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組團參與工商展覽,其中至少五家為符合前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
  3. 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公司或商業,至少五家自行組團參加同一展覽,得由其中一家擔任代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 申請限制

  1. 申請人同一年度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二項展覽為限。
  2. 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補助。
應備資料
  1. 申請書。
  2. 計畫書。
  3. 經費預算表。
  4. 經主管機關核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資源類型
政府補助
計畫屬性
市場開發、行銷推廣、人才培訓、其它
計畫地點
桃園市
截止日期
2025-03-31 17:00:00
計畫狀態
已截止,新年度計畫尚未公告
執行期程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補助金額

(一) 最高補助金額


1.國內展覽每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 4 萬
2.國外展覽每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新臺幣 6 萬
3.每年度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
4.若兩項展覽皆為國內展者,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 60 萬


(二) 工商團體要求

  1. 六成以上補助款須用於本市之參展廠商,核銷時需檢附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最低自籌比例

50 %

款項給付方式

(一) 相關所需文件

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辦理核銷:

  1. 申請補助核准通知函
  2. 請領申請書、成果報告書
  3. 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原始憑證、領據、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4. 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類別
公司行號、非營利組織
組織成立時間
不限、不限
產業別
農林漁牧、民生化工、製造、資通電子、生技醫藥、光電半導體、藝術文化、觀光休閒、金融保險、運輸物流、營建工程、能源、商業服務、其他

主辦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執行單位
商業發展科
申請方式
紙本送件
計畫官網
歷屆核定名單
全部年度
暫無資料
此名單僅作參考,實際核定名單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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