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
隨到隨審

本計畫是為補助國內廣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促進中小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資源、提高研發成果商品化價值,並引導國內學研機構協助中小企業強化研發能量,進而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

(一)計畫屬性、領域與特色

  1. 計畫屬性:
    (1) 創新技術:針對經濟部業務範圍內的產業技術,提升技術水準並帶來明顯效益。
    (2) 創新服務:建立促進產業發展的知識服務平台,透過科技整合創新經營或服務模式。

  2. 計畫領域:
    (1) 創新技術:資通、電子、機械、生技製藥、民生化工等五大領域。
    (2) 創新服務:服務領域。

  3. 計畫特色:數位轉型、淨零排放。申請企業如勾選「數位轉型」或「淨零排放」,須另填寫計畫特色表。

 

(二)計畫申請共有三個階段:

  1. Phase 1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確認創新構想的可行性。僅限個別申請,計畫期程為6個月,並採官方簡報格式提出申請。
  2. Phase 2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研發具產業效益的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並可延伸至小量生產。企業可直接申請 Phase 2,但應提供初期小規模實驗或分析的驗證成果。
  3. Phase 2+ 加值應用:申請企業須於前案結案後3年內,基於前次研發成果延續申請。

 

(三)115年度新增可編列經費-專利申請費
企業於計畫執行期間,若將本計畫產生的研發成果提出國內外專利申請,可在計畫經費中編列專利申請費,包含官方受理申請、實體審查規費及國內外代理人費等必要費用。申請類型可包含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國內專利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萬元,國外專利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同一專利名稱視為1案。


申請時須在計畫書中說明預計申請件數、專利類型、申請人及申請國家;核銷時須提出官方受理文件、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費用憑證,且須經技術審查確認為本計畫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前的檢索、諮詢、評估、維持年費、補呈文件、修正、申復、面詢、再審查及申領證書等費用,不在本項補助範圍內。

申請資格

(一)申請條件

申請者須為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申請方式分為「個別申請」及「聯盟申請」:

  1. 個別申請:由1家符合資格的中小企業提出研發計畫申請。
  2. 自提式聯盟:由3家(含)以上成員共同提出申請,申請代表企業須為中小企業;計畫成員中須有60%(含)以上為中小企業。聯盟可與國內大專院校、法人或國內研究機構共同申請;非中小企業成員所編列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20%,且僅能編列自籌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約紀錄。
2. 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3.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獎勵或補助,或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6. 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最近3年有金融犯罪事實,並經判決確定。
7. 為陸資企業。
8. 為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 公司或商業登記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另請於本段後補充:「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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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資料

(一) 企業基本資料

1. 計畫內容檔案:Phase 1 使用官方簡報格式;Phase 2 及 Phase 2+ 使用官方計畫書格式。
2.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成立未滿1年的新創公司,可改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
3. 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局出具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用以證明參與計畫的研發人員;另須檢附「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用以證明公司經常僱用員工數。公司未滿5人或研發人員不具勞保投保資格者,須另附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相關證明。
4. 最近1個月的國稅及地方稅「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各1份,兩份資料均應顯示無違章欠稅。

5.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6.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7. 自提式聯盟者另須檢附「SBIR 研發聯盟合作協議書草案」。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資源類型
政府補助
計畫屬性
技術服務、創新研發
計畫地點
全國
截止日期
計畫狀態
隨到隨審
執行期程

個別申請

  1. Phase 1:6 個月
  2. Phase 2: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3. Phase 2+: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自提式聯盟

  1. Phase 2:9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2. Phase 2+:9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備註:生技製藥計畫經計畫審查同意後,Phase 1 最長可延長至9個月、Phase 2 最長可延長至3年、Phase 2+ 最長可延長至1.5年。


最高補助金額

個別申請

  1. Phase 1:每案 150 萬元
  2. Phase 2: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600 萬元;以 2 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不超過 1,200 萬元
  3. Phase 2+:每案 600 萬元

 

自提式聯盟

  1. Phase 2: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家數乘以 500 萬元;以2年為全程,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1,0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3,000 萬元
  2. Phase 2+:每案補助金額以成員家數乘以 500 萬元為上限,且最高不超過 2,500 萬元

 

備註:Phase 2 及 Phase 2+ 的補助上限會依實際計畫執行月數按比例遞減,並非只要申請就一定可取得表列最高金額。

最低自籌比例

自籌款不得低於補助款,也就是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50%。例如申請補助新臺幣150萬元,企業至少須編列新臺幣150萬元自籌款,計畫總經費至少為新臺幣300萬元。若自籌款高於公司實收資本額,應提出適度的財務規劃證明。

款項給付方式

分階段給付


類別
公司行號
組織成立時間
不限
產業別
農林漁牧、民生化工、製造、資通電子、生技醫藥、光電半導體、藝術文化、觀光休閒、金融保險、運輸物流、營建工程、能源、商業服務、其他

主辦機關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中企署)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計畫官網

聯絡方式

SBIR 計畫專案辦公室

  • 地址:100024 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 15-1 號 3 樓
  • 諮詢電話:0800-888-968
  • 傳真號碼:(02)2391-1281
  • 電子信箱 : sbir1@admail.csd.org.tw 或 sbir2@admail.csd.org.tw
歷屆核定名單
全部年度
暫無資料
此名單僅作參考,實際核定名單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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