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案
即將到期(7天內截止)

(一)計畫目的

為培育電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內容創作者從自身的文化土壤中,開發新穎的故事題材和多元的節目類型,並針對口味多樣的不同市場進行新的嘗試與開發,以贏得臺灣觀眾普遍共鳴,並爭取國際市場的合作、收視和點擊,進而形塑臺灣內容品牌的國際辨識度。
本案將依補助與投資合作政策,將有意願申請投資之補助企畫,同步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投資輔導、審查及媒合,全方位加速提升影視作品製作規格及產能,以符合國際市場需求及強化國際合製契機。

(二)計畫類別

  • 戲劇類:具創意性、社會共感度,呈現臺灣多元社會文化內涵之優質戲劇故事,富市場性及國際市場競爭力,及選擇我國原創作品 ( 如漫畫、文學等 ) 改編,延展作品價值及閱觀人口,或與國內資金、平台進行多元類型合作者尤佳;另鼓勵各類型戲劇製作 ( 包括長劇集 )。
    • 包括歷史 ( 時代 ) /傳記、奇幻、家庭、喜劇、浪漫、懸疑、勵志、動作、推理、政治、犯罪、醫療、美食、職人、運動、武俠等類型。
  • 節目類:具創新性、娛樂性、呈現臺灣多元社會文化內涵,並具海外市場銷售潛力,及能引進網路新世代、年輕創意之內容,或與國內資金、平台進行多元類型合作者尤佳。
    • 包括生活風格、真人實境、益智、綜藝等符合國際趨勢之類型或其他非兒童及少年、非動畫( 指動畫占比超過製作內容 80% 者 )、非體育直播、非電競直播之節目類型。
申請資格

(一)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
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3.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4.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5.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二)申請及獲補助之節目 ( 以下簡稱申請案 ) 應具備資格:

  1. 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申請案作品之原產 
    地應為中華民國。
  2. 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申請案,領受本局製作補助金。
  3. 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4. 申請案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申請案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ㄧ(該出資者 
    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5. 同一申請案企畫書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集)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 
    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
    補助。
應備資料
  1. 製作企畫
  2. 具體且明確之國內外行銷規劃
  3. 依製作進度提供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
  4. 申請案相關之著作財產權說明
  5. 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
  6. 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
  7. 其他相關文件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資源類型
政府補助
計畫屬性
創新研發、市場開發、行銷推廣、人才培訓、藝文表演、藝術文化與表演
計畫地點
全國
截止日期
2025-05-09 17:30:00
計畫狀態
即將到期(7天內截止)
執行期程

申請案各集應於 11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最高補助金額
  • 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實支實付。
  • 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最低自籌比例

不限

款項給付方式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性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


類別
公司行號、非營利組織
組織成立時間
不限、不限
產業別
藝術文化、觀光休閒、商業服務、其他

主辦機關
文化部
執行單位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計畫官網

聯絡方式
  • 戲劇類:張小姐 02-2375-8368 分機1510
  • 節目類:林小姐 02-2375-8368 分機1527 
歷屆核定名單
全部年度
暫無資料
此名單僅作參考,實際核定名單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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