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為提升流行音樂經紀功能、健全專業型演藝經紀發展,同時培植臺灣具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新秀,強化臺灣流行音樂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提高流行音樂藝人品牌知名度,擴大粉絲觀眾( fans )基礎
(二)補助類別:
- 申請企畫書所列藝人為「具備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表演工作者」
- 申請企畫書所列藝人為「近三年 ( 以公告申請截止日往前推算 ) 獲金曲獎或金音創作獎『最佳新人獎』得獎者」
(一)計畫目的:
為提升流行音樂經紀功能、健全專業型演藝經紀發展,同時培植臺灣具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新秀,強化臺灣流行音樂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提高流行音樂藝人品牌知名度,擴大粉絲觀眾( fans )基礎
(二)補助類別:
(一)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且具下
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公司或行號:
(二)前款申請者應無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一)上傳申請者資格文件、切結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電子檔至線上申請系統,且需要下載列印後用印寄出
(二)紙本企畫書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執行單位將另行公告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原則採定額新臺幣 800 萬元,惟當年度評審小組得視企畫案內容酌增補助款,每案總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1000 萬元為上限,且不得逾本局核定其企畫書所附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 49%
不限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並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