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我國電視內容製作業者輸出電視節目及智慧財產權 ( Intellectual Property, 以下簡稱 IP ),提升文化內容海外能見度及影響力,開拓電視內容及 IP 海外市場。
為鼓勵我國電視內容製作業者輸出電視節目及智慧財產權 ( Intellectual Property, 以下簡稱 IP ),提升文化內容海外能見度及影響力,開拓電視內容及 IP 海外市場。
(一)組團者:我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或與電視相關之公(協)會。
(二)參團者、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應為無前款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且代表其參展或代表參加媒合會之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參團藝人及劇組:申請人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且擁有行銷該電視戲劇、綜藝節目權利之參團者,且出席行銷前開節目之藝人及劇組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
(五)論壇講者:以該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未提供住宿及機票補助為限,申請人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且未有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
(一)申請組團者補助類
(二)申請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一)組團者:
(二)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
(三)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 事後申請 ):指本局或文策院核定補助組團者或委辦組團者企畫書中所載代表參團者之參展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補助類( 事後申請 ):機票費、住宿費
(五)論壇講者補助類( 事後申請 ):
(六)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 事後申請 ):指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之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媒合會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
不限
(一)組團者補助類、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申請案之評選及補助金核撥
(二)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及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
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申請案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或電視 IP、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核
(三)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補助類及論壇講者補助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及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補助類或論壇講者補助類申請案經本局審核,認定無前項應不受理情形,且符合第七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得核定附負擔補助,並撥付補助金。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