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業海外行銷補助
開放申請中

為鼓勵我國電視內容製作業者輸出電視節目及智慧財產權 ( Intellectual Property, 以下簡稱 IP ),提升文化內容海外能見度及影響力,開拓電視內容及 IP 海外市場。

申請資格

(一)組團者:我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發行業,或與電視相關之公(協)會。

  1.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
  2.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3.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4. 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者資格受限期間
    內。
  5. 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6. 申請案獲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或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設置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補助。

(二)參團者、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應為無前款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且代表其參展或代表參加媒合會之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三)參團藝人及劇組:申請人應為符合前款規定且擁有行銷該電視戲劇、綜藝節目權利之參團者,且出席行銷前開節目之藝人及劇組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

  1. 入圍國際電視節目或 IP「個人類」獎項:申請人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且未有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
  2. 入圍國際電視節目或 IP「節目類」獎項:申請人應為無第一款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視節目發行業,代表出席頒獎典禮之人員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五)論壇講者:以該國際影視展主辦單位未提供住宿及機票補助為限,申請人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且未有第一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情形。

應備資料

(一)申請組團者補助類

  1. 申請表:包含申請者、國際影視展、聯絡人等資料
  2. 組團參展規畫:
    (1)該國際影視展之介紹及比較分析
    (2)策展特色及目標客群分析
    (3)策展流程
    (4)行銷策略及創新手法
    (5)參團者資料
    (6)參團者行銷之電視節目及 IP 簡介
    (7)展館規畫
    (8)電視海外推廣年度識別標誌、攤位主視覺及標語設計
    (9)文宣品製作
    (10)經費預算表
  3. 申請者資料:
    (1) 申請者設立文件
    (2) 繳稅及信用證明
    (3) 最近二年辦理組團參加國際電視展之簡介
  4.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

  1. 申請表
  2. 申請者資料
  3. 行銷之我國電視節目及參團藝人、劇組
  4. 行銷及宣傳活動規畫
  5. 預期效益
  6.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資源類型
政府補助
計畫屬性
創新研發、市場開發、行銷推廣、人才培訓、藝文表演
計畫地點
全國
截止日期
2025-07-14 12:59:00
計畫狀態
開放申請中
執行期程
  1. 2025 香港國際影視展(FILMART):事後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至 114/4/21 止
  2. 2025 法國里爾劇集展(SERIES MANIA):事後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至 114/4/28 止
  3. 2025越南國際電影及電視技術展覽會(Telefilm):組團者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至 114/4/14止;參團藝人及劇組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至 114/5/13 止;事後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至 114/7/14止
  4. 2025法國安錫國際動畫影展暨市場展(Annecy Mifa):事後申請案收件截止日至 114/7/14 止。

最高補助金額

(一)組團者:

  1. 攤位租金及布置費用
  2. 行銷公關活動費用
  3. 前二目補助金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

(二)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

  1. 旅運費
    (1)歐美、紐澳、非洲地區新臺幣 40,000 元
    (2)亞洲地區新臺幣 15,000 元
  2. 住宿費
  3. 業務費
  4. 本局核定之補助金上限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總和,不得逾企畫書所列經費預算表總預算經費 49 %,且本局之補助金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上限。 

(三)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 事後申請 ):指本局或文策院核定補助組團者或委辦組團者企畫書中所載代表參團者之參展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

(四)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補助類( 事後申請 ):機票費、住宿費

(五)論壇講者補助類( 事後申請 ):

  1. 機票費:指每一論壇講者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展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
  2. 住宿費:指每一論壇講者,因發表專題演講發生之住宿費,應實報實銷

(六)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 事後申請 ):指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之人員,自我國至國際影視媒合會舉辦地往返經濟艙機票費,應實報實銷,且以補助一人為限

最低自籌比例

不限

款項給付方式

(一)組團者補助類、參團藝人及劇組費用補助類申請案之評選及補助金核撥

  1. 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或電視 IP、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二)參團者機票費補助類及自行參展或自行參加媒合會機票費補助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
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申請者及其申請案資格、申請案所載行銷之電視節目或電視 IP、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核

(三)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補助類及論壇講者補助類申請案之審核及補助金之核撥本局應就申請案是否於申請期限內申請及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進行審核。申請案未於申請期限內申請或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及內容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入圍國際個人、節目或電視 IP 類獎項者補助類或論壇講者補助類申請案經本局審核,認定無前項應不受理情形,且符合第七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本局得核定附負擔補助,並撥付補助金。


類別
公司行號、個人/其他
組織成立時間
不限、不限
產業別
藝術文化、商業服務

主辦機關
文化部
執行單位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計畫官網

聯絡方式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葉小姐

  • 電話: 02-2375-8368 ext. 1515
  • EMAIL:ag927@bamid.gov.tw
  • 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1段3號5樓
歷屆核定名單
全部年度
暫無資料
此名單僅作參考,實際核定名單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