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行政院核定相關產業政策方案中新興且具策略性之服務業發展,增加我國服務業之就業機會、擴大服務輸出及協助中小型服務業者籌資,特訂定本方案。
為協助行政院核定相關產業政策方案中新興且具策略性之服務業發展,增加我國服務業之就業機會、擴大服務輸出及協助中小型服務業者籌資,特訂定本方案。
屬策略性服務業者,係符合政府產業政策推動之服務業及其他經執行單位專案認定之服務業
*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本方案執行期限 10 年,分年實施,執行期間前 7 年進行投資,後 3 年進行剩餘投資案處分
總額度為新台幣 100 億元
各投資案件合計公股股權比例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49%為限。
執行單位核決通過投資之案件所需投資款項,由執行單位依預估投資進度,按季向本基金申請撥付至執行單位,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信託專戶。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推動辦公室
謝小姐 02-2704-1077 分機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