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第二類】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支應營運週轉金:申請營運週轉金者,應於申請日前實際營業(以開立統一發票時間為起算點)達 1 年以上
【第三類】購置智慧自動化生產之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含執行智慧自動化生產之軟硬體設備):如係屬應辦工廠登記者,則應先取得工廠登記後方得申請此類別。
【第四類】工廠用於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消防設備或建築物等資本支出之改善費用 :工廠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二十八條之五規定申請納管並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無撤銷或廢止之情事,且該廠須位於本市。
說明:貸款用途為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及電腦軟硬體者,應於申請日前 6 個月內或核定貸款後 3 個月內完成購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