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少由 2 家(含)以上企業共同組成聯盟申請,其中一家須為新創企業,其他均為中小企業,申請提案主導廠商係中小或新創企業,代表與本署補助作業委託執行單位簽訂契約。註:中小企業係指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登記成立,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上述聯盟成員皆須為依法辦理國內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
(三)研發活動僅限於我國行政區域內執行,且主導、聯盟成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有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就本計畫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已有相同或類似之計畫重複申請我國政府機關相關補助。
6.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註: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認定係依據「經濟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規定辦理。
7.申請企業及其轉委託單位有陸資投資之情事(依經濟部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為準)。
8.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9.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停業或歇業。
10.申請企業或其負責人、董監事最近三年有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欺、侵占、內線交易、洗錢與賄賂等)事實經判決確定,或有涉案之虞經司法機關、審計部或其他有權機關通知應不予以核准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