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為提升我國文化內容之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建立文化創意事業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開啟新型態具信用保證機制之融資管道。
文化內容策進院為提升我國文化內容之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升級轉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建立文化創意事業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開啟新型態具信用保證機制之融資管道。
本要點所稱申請人係指符合前點產業類別,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第一類:已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辦理登記,並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二) 第二類:已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辦理登記,而實收資本額及經常僱用員工數超過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大型企業。
(三) 第三類:已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依各縣市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以下合稱為藝文類非營利組織)。
(四) 第四類:符合前三款任一資格,且已取得內容符合以下任一類別之合約(合稱文創專案合約):
1. 政府機關之各類文化創意產業補助合約。
2. 文化創意產業之內容開發委託、製作合約。
3. 著作權預售合約。
符合前項任一資格之事業或藝文類非營利組織負責人或代表人(以下統稱「負責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於我國設有戶籍;非中華民國國民者,應取得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
卡、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梅花卡。
如不符合上開資格,而其貸款用途對於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有具體效益者,本院得洽請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協助確認後,以專案方式受理申請。
依照貸款要點進行。
依照貸款要點進行。
各類貸款額度之上限如下:
(一) 第一類申請人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
(二) 第二類申請人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三) 第三類申請人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八千萬元。
(四) 第四類申請人貸款總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但
具指標性、跨國合製之專案,經本院審議小組專案通過審核者,不在此限。惟其額度不與前三款之任一貸款總額度合併計算。
依照貸款要點進行。
依照貸款要點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