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輔導傳統表演藝術團隊以「戲曲藝術」為核心,持續推動「全新首演製作」及「績優作品再製」,藉以活絡傳統戲曲產業發展,爰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辦理「116年度戲曲新作發表補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訂定此須知。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稱「本中心」)為輔導傳統表演藝術團隊以「戲曲藝術」為核心,持續推動「全新首演製作」及「績優作品再製」,藉以活絡傳統戲曲產業發展,爰依據「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補助作業要點」第13條規定,辦理「116年度戲曲新作發表補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訂定此須知。
經政府立案或設立登記之傳統演藝團體。
最近一年因違法受處分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同一經費項目不得重複補助。
當期申請表、演出企畫書;依官網規定及適用情形附組織名單、身分關係揭露表、具結書等附件
「作品要求」
一、作品內容須以「傳統戲曲」為核心,劇種不限。故事題材可扣合現代議題、編導創意可融入現代手法、舞台設計可引入現代劇場技術,但其唱腔身段、偶技操作、口調音色、音樂設計等,須堅守傳統戲曲基礎。
二、申請案件須為「全新首演製作」及「績優作品再製」。其中,「績優作品」須曾獲傳藝金曲獎「戲曲表演類」至少一個獎項,或是曾入圍傳藝金曲獎「戲曲表演類」至少兩個獎項。
三、每齣作品總長度至少60分鐘以上。須於正式專業演藝場所演出,並於同一場地連續演出至少2場以上,且採公開售票演出形式。
原則須於116年4月30日前提交演出場地正式同意證明,並於116年11月30日前演出完畢。
全新首演製作:人戲類每案補助上限原則為新臺幣100萬元,偶戲類每案補助上限原則為新臺幣70萬元。
績優作品再製:人戲類每案補助上限原則為新臺幣80萬元,偶戲類每案補助上限原則為新臺幣60萬元。
本中心採部分補助,其餘款項由入選團隊自籌。
第一期款(核定補助總額40%):於審查通過並由本中心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並於售票演出三個月前函送第一期工作進度報告及補助經費收支明細表。
第二期款/尾款(核定補助總額60%):於演出結束後一個月內(結案時間不得晚於116年11月30日),函送第二期款收據、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各項支用單據、成果報告書等資料辦理結案。
洽詢專線:02-88669600#1631 劇藝發展組賴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