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訂定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補助。
依據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訂定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補助。
(一) 申請條件
申請程序主要可分為三階段,經能源署認可為 BIPV,經能源署審查補助金額,最後領款,其應備文件如下:
(一) 專業審查所需文件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不限
每(峰)瓩以新臺幣 5 萬元為上限核計。
但每一申請案獎勵補助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
不限
申請人必須在示範獎勵核定後一年內完成發電設備設置,取得相關執照或登記證,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獎勵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