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術研究補助
已截止

(一 ) 計畫簡介


針對臺灣藝術史進行當代多元複數藝術觀點的研究、詮釋、推廣,鼓勵臺灣藝術史研究,厚植知識能量,培育研究人才。

  1. 辦理臺灣藝術史研究、詮釋、盤點蒐集及培育研究人才計畫
  2. 成果發表:彙集研究成果並進行發表。
  3. 推廣活動:運用研究成果推展藝術史的多元面貌,並開展加值應用計畫。
  4. 活動類型:辦理展覽、演出、研討會、講座、論壇、出版紀錄。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條件

  1. 國內依法立案之法人、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等團體或組織(同時符合第二款身分者,應以第二款資格提出申請)。
  2. 符合博物館法第五條類別之公、私立博物館。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應備資料

(一) 企業基本資料

  1. 申請表
  2. 計畫書
  3. 立案證明文件


(二) 專業審查所需文件

  1. 申請內容涉跨單位合作協力者,需於計畫書內敘明具體執行或合作方式,並檢附合作證明文件。
  2. 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資源類型
政府補助
計畫屬性
學術研究、藝術文化與表演、社會創新、其它
計畫地點
全國
截止日期
2024-04-01 23:59:00
計畫狀態
已截止,新年度計畫尚未公告
執行期程

計畫期程以單(113)年度為原則( 1 年),如有需求可研提跨年度計畫,惟應於114 年底前執行完成( 2 年)


最高補助金額

(一) 補助比例與金額

  1. 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設立的公立博物館: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的財力級次決定(註:財力級次共分成一到五級,第一級獲得總經費 50 %,每增加一級補助比率增加 10 %,至多為第五級的 90 %)
  2. 由中央政府設立的公立博物館: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的 50 %。
  3. 由公法人、公立學校設立的公立博物館、私立博物館及其他特定身份者:最高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的 80 %。
最低自籌比例

30 %

款項給付方式

(一) 簽訂補助契約

補助款達新臺幣 150 萬元(含)以上的案件及跨年度計畫需簽訂契約辦理。


(二) 相關所需文件

  1.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三十日內提供相關文件函送本部核銷撥款。
  2. 涉及個人所得部分需依財政部規定辦理扣繳。
  3. 獲補助案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4. 獲補助者需將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5. 獲補助者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三) 其他相關說明

  1. 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者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
  2.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支用單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3.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藝文採購則受本部監督管理辦法監督。

*詳細內容請參照官網之補助申請須知


類別
非營利組織
組織成立時間
不限

主辦機關
文化部
執行單位
藝術發展司
申請方式
紙本送件
計畫官網
歷屆核定名單
全部年度
暫無資料
此名單僅作參考,實際核定名單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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