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起,台灣《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正式施行。企業不分規模,都有預防及知悉後處置義務;10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30人以上要建立防治規範。若違反法定義務並導致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罰鍰最高可加重至450萬元。
這個450萬元是特定違法結果與重大情節下的上限,不代表員工提出申訴,公司就會直接被罰。老闆真正要處理的是兩件事:管理要求能否提出客觀理由,以及事件發生後,公司有沒有依規定保護、釐清、調查與留下紀錄。
Q1:主管要求設計師三天內改完網站,這算合理管理,還是已經構成霸凌?
Q2:公司只有8個人,也需要設申訴管道嗎?
Q3:員工沒寫申訴書,只在社群發文抱怨,公司可以先不處理嗎?
Q4:只要有人提出申訴,公司就會被罰450萬元嗎?
四題都答得出來,可以直接跳到第四段的30天合規清單。有一題卡住,就往下看對應的段落。
主管嚴格要求績效不會自動構成霸凌。但如果管理行為說不出業務上的必要性,又長期針對特定人並造成身心健康危害,就會落入第22條之1的範圍。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把職場霸凌定義為,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使其身心健康受到危害。若情節重大,無須持續發生。
認定時不能只看員工是否覺得不舒服,也不能只看主管是否聲稱為了工作。調查會綜合事件背景、頻率、場所、動機、權力差距、公開程度與實際影響。以十人新創為例,主管要求設計師三天改完網站,如果每位成員面臨同樣交期、原因是客戶臨時上線,且公司提供資源,較接近合理管理;若只針對某人反覆給不可能的期限,再用群組訊息羞辱,調查時就很難說明業務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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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管理情境 |
主要法律風險 |
合理管理的判斷點 |
主管應留存紀錄 |
較安全的替代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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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必要會議、群組或資訊 |
社交排斥、職務干預 |
是否確實與其職務無關 |
會議名單、職務分工 |
依職責設定參與條件並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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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覆退件且每次標準不同 |
針對性刁難 |
是否有一致驗收標準 |
評分表、修改紀錄 |
先提供範例、時程與一次性完整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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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明顯不可能的期限 |
權力濫用、要求過高 |
期限是否有商業原因與資源支援 |
工時估算、優先順序 |
調整範圍、人力或交付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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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只對特定人加派工作 |
差別待遇、過度負荷 |
工作量是否依角色公平分配 |
工單、工時與人力表 |
定期檢視工作量並輪替高壓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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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意降格指派羞辱性雜務 |
要求過低、逼退風險 |
任務是否具營運必要性 |
職務說明與調整理由 |
用改善計畫列明能力缺口與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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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辱罵、嘲諷或散布負面訊息 |
人格與名譽侵害 |
批評是否聚焦具體工作事實 |
績效數據、面談紀錄 |
私下回饋,描述行為、影響與改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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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權勢要求私人事務或無關工作 |
逾越業務必要範圍 |
要求是否屬職務及公司利益 |
交辦內容、費用政策 |
私人事項與公務切割,費用依制度核銷 |
表格製作:夢想智賦
先看管理目的是否與工作有關,再檢查標準是否一致、資源是否合理、語言是否針對人格。單一情境不會自動等於霸凌,仍須綜合五項要件與調查結果。
最實用的做法,是把「為什麼要做、適用誰、用什麼標準、給哪些資源」寫下來。規則一致、紀錄完整,主管才有東西可以證明這是業務需要。
公司人少不能免責,只是法定制度依規模分級。未滿10人的公司仍要提供免於霸凌的工作環境,知悉事件後也要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不能因為沒有HR,就把申訴當成員工私下吵架。
10人以上要設電子信箱、專線或其他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要訂定防治、申訴與懲處規範,指定專責單位並辦理教育訓練;100人以上受理案件時,應於期限內組成至少3人的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罰則要分情境看。一般違反預防、調查或立即處置義務,可能處3萬元至75萬元,重大情節最高可加重至112.5萬元;若違法並導致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可能處5萬元至300萬元,重大情節最高可加重至450萬元。最高負責人本人經認定有霸凌行為,另可處1萬元至100萬元。經裁罰者,主管機關並得依法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圖片來源:〈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勞動部,2026年,第8頁。
這張圖的重點是:基本處置義務沒有人數門檻。人數增加後,申訴管道、規範、專責單位與調查機制才陸續變成法定要求。藍點代表得參照辦理,不是禁止小公司先建立制度。
公司知悉後要先保護人,再依知悉的方式決定調查或釐清。最容易出事的做法,是把雙方叫進會議室對質、要求受害者自行調職,或因沒有紙本申訴就完全不處理。
接到正式申訴時,雇主應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隔離、座位或班次調整等措施,提供法律、醫療或心理資源,並啟動調查。調查過程要保密、利益迴避、給雙方陳述機會,且不得安排當事人對質。若申訴人願意,可先協調;一個月內未達共識,仍須續行調查。
若公司是從同事反映、主管觀察或社群貼文得知,法律要求先釐清相關事實,再依當事人意願協助協調或提起申訴,並視需要調整工作內容、工作場所及提供保護。匿名貼文不必然成立霸凌,但公司要能證明自己評估過,也留下了紀錄。
案件期限也有差異。未滿30人原則上應於接獲申訴翌日起3個月內作成決定;30至99人為4個月,必要時均可延長1個月。100人以上的調查小組原則上應於2個月內完成報告,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再由雇主於1個月內作成是否成立的決定。

企業現在要做的,是把法律要求轉成看得到的表單與主管行為。以下清單可由老闆、HR、職安或行政主管共同執行,30天內先完成基本盤。
對小型公司而言,不必一開始就購買昂貴系統。先建立獨立申訴信箱、指定兩名可互相代理的收件人、準備保密與利益迴避文件,再用一次主管案例演練測試流程。制度有沒有用,看的是事件發生時找不找得到人、每一步有沒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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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 |
執行任務 |
建議負責人 |
完成證據 |
適用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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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週 |
確認員工人數計算方式,建立申訴信箱、電話或通訊管道 |
老闆/HR/行政 |
公告截圖、信箱權限清單 |
10人以上申訴管道須公開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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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週 |
完成防治、申訴、調查、懲處及申復規範與表單 |
HR/職安/法務 |
核准版本、申訴書、保密與迴避表 |
30人以上為法定應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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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週 |
辦理主管教育與情境演練,確認誰能採取隔離及工作調整 |
部門主管/HR |
簽到、教材、演練紀錄 |
100人以上內部調查成員至少3小時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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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週 |
模擬一件申訴,測試收件、通知、登錄、調查、決定與保存 |
專責單位/外部顧問 |
時間軸、缺口清單、改善紀錄 |
處理紀錄依法應留存3年 |
表格製作:夢想智賦
依公司規模刪減不適用項目,但「知悉後立即保護、必要釐清、保密及紀錄」不應刪除。
30天後,公司至少應能回答五個問題:員工去哪裡申訴、誰先接案、如何保護當事人、誰負責調查、何時完成並保存紀錄。無法回答的欄位,就是目前最優先的法遵缺口。

圖片來源:〈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勞動部,2026年,第27頁。
流程圖顯示,保護措施與調查程序需同步進行。100人以上企業須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原則上2個月完成;未滿100人的企業雖可參照此流程,仍須遵守各自3個月或4個月的決定期限。
不一定,但情節重大時,單次行為也可能成立。一般案件要綜合五項法定要件、權力差距、羞辱公開性、侵害強度及身心影響判斷,仍需經調查程序認定。
仍有基本防治與處置義務。未滿10人依法未強制設置公開申訴管道,但雇主仍須提供安全工作環境,知悉事件後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實務上仍建議指定收件人與保密聯絡方式。
需要先評估並釐清,不能直接忽略。若內容足以辨識可能涉及公司內部事件,雇主應了解相關事實、詢問當事人意願,並視需要提供協助、保護或工作調整;是否啟動正式申訴調查,仍須依個案與當事人意願處理。
是。100人以上雇主須組成至少3人的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內部調查成員還須完成至少3小時的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
不會。450萬元是違反特定防治或處置義務、並導致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且主管機關依重大情節加重後的最高上限。實際裁罰仍會依違反條文、結果、公司規模與情節判斷。
1.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2026年6月。
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法》,2025年12月19日修正,2026年7月1日施行。
3. 勞動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2026年6月23日訂定。
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安法新修條文與11部子法7月1日同步上路〉,2026年7月1日。
5.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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