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的勞退變化,不是一條規定改完就結束,而是從年初到 8 月一路牽動外國專業人才、純舊制勞工、一般新制員工與企業負責人的法遵責任。對中小企業老闆、人資與會計來說,最容易誤判的一件事,就是看到「員工自提 6%」後直覺認為公司又要多付 6%。其實不是。員工自願提繳的本金由員工自己負擔,公司增加的是申報、薪資代扣與按期繳納的行政責任。
真正需要防的是流程沒跟上:員工提出自提卻被拒絕、薪資單沒有分開列示、代扣後逾期未繳、純舊制員工被誤當成已轉新制、外國專業人才漏申報,甚至公司換負責人時才發現前任留下勞退欠款。這些錯誤看起來只是行政細節,實際上可能帶來滯納金、補提繳、勞資爭議,甚至負責人清償責任。

圖片來源:依勞動部、勞保局及國家發展委員會 2026 年公告整理。
三個節點分別處理不同族群:1 月是外國專業人才、7 月是純舊制勞工、8 月是一般自願提繳申報程序。企業不要只記「8 月新制」,而要先按員工身分分流。
剛創業的公司最常出現的問題,不是完全沒聽過勞退,而是把「勞保」「雇主勞退提繳」「員工自願提繳」混成同一筆。三者的資金來源、用途與公司責任完全不同。勞保是社會保險;勞退新制則是個人退休金專戶。對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雇主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這是公司的法定成本;員工另外自願提繳的部分,則由員工自己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選擇。
| 比較項目 | 勞工保險(勞保) | 雇主勞退提繳 | 員工自願提繳 | 老闆要注意 |
| 制度性質 | 社會保險 | 個人退休金專戶 | 同一個人退休金專戶 | 申報、帳務與請領邏輯不同 |
| 資金來源 | 依身分按法定比例分擔 | 雇主額外負擔 | 從員工工資中收取 | 雇主 6%不可轉嫁給員工 |
| 比例概念 | 依當年度法定費率 | 不得低於月工資 6% | 每月工資 6%範圍內自選 | 員工自提不是公司新增 6%成本 |
| 換工作後 | 保險年資可累積 | 專戶跟著勞工走 | 與雇主提繳一起累積於個人專戶 | 公司倒閉不等於個人專戶消失 |
| 2026 請領重點 | 老年年金一般需年資滿 15 年、達法定年齡並離職退保 |
年滿 60 歲即可申請勞退;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月退或一次退 |
同左 | 不要把勞保 65 歲套到勞退新制 |
企業最重要的帳務觀念是「雇主提繳」與「員工自提」必須拆開。員工願意多存退休金,不代表公司原本的 6%可以少繳;反過來,公司也不能把依法應負擔的 6%從員工原本約定薪資中另外扣除。
2026 年 3 月 25 日修正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自 8 月 1 日施行。規定明確要求:勞工依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其向勞保局申報,而且「不得拒絕」;勞工要停止自提時,也依同樣邏輯辦理。若公司拒絕,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或停止自願提繳,後續金額仍由雇主或委任單位收取並依規定繳納。
換句話說,公司可以不主動鼓勵員工把自提比例拉到 6%,也可以提供制度說明讓員工自己評估,但不能用「我們公司沒有這個制度」「人數太少」「會計不好作業」為由不受理。對沒有專職 HR 的小公司來說,最實際的做法是把自提申請做成固定表單,指定一個人收件,再交由薪資與會計流程接手。
答案是:就「員工自提本金」而言,不會讓公司額外再多負擔一筆 6%。以月提繳工資 50,000 元做簡單示意,雇主原本至少應提繳 3,000 元;員工若另外自提 6%,則是從員工本人的工資中收取 3,000 元,由公司代為繳入同一個人退休金專戶。公司的法定 3,000 元仍然要付,但不會因員工自提而變成 6,000 元。

圖片來源:依勞工保險局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制度整理。
圖表解讀:左邊是雇主原本就應負擔的法定提繳,右邊是員工自己的退休儲蓄。公司增加的是代收代繳與申報管理,而不是另一筆 6%雇主本金。
依據勞保局 2026 年宣導範例:
• 勞工每月工資 46,000 元,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歸級為 48,200 元。
• 若員工自提 6%,每月自提為 48,200 × 6%=2,892 元,全年 34,704 元。
• 這 2,892 元由員工本人負擔;公司原本依法負擔的至少 6%是另一筆雇主成本。
• 員工在 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因此年度扣繳憑單也要正確處理。
流程圖|員工開始/停止自提後,公司應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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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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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
⑤ |
圖表解讀:真正要制度化的是「申請、申報、薪資代扣、繳納、留存」五個節點。任何一段沒有負責人,都可能讓原本沒有新增本金成本的員工自提,變成補繳、滯納金或勞資爭議。
《施行細則》第 29 條也要求,雇主每月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數額,應在薪資單、書面或電子資料中通知勞工;員工自願提繳的數額也應一併註明。這代表薪資單最好把「雇主提繳」與「員工自提」分成兩行,避免員工誤以為公司的法定 6%是從薪資裡扣掉。
勞工退休金如果未按時提繳或繳足,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完繳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應提繳金額 3%的滯納金,最高加徵到應提繳金額 1 倍。以應繳 3,000 元、逾期 15 天做概念試算:3,000 × 3% × 15=1,350 元。金額看似不大,但如果公司有多名員工、每月都拖延,累積速度非常快。
高風險提醒
• 員工自提本身不是新增雇主成本,逾期與漏繳才是。
• 薪資已經扣了員工自提,卻沒有按期繳入專戶,除了滯納金,也會直接影響勞工權益與勞資信任。
• 公司應設定每月固定覆核點:繳款單是否收到、付款是否完成、勞保局入帳是否一致。
2026 年 7 月修正後,勞退純舊制勞工多了兩個重要選擇。第一,在職期間可以向雇主表明自願提繳退休金,由雇主代向勞保局申請開立個人退休金專戶,並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自願提繳。第二,如果該名純舊制勞工已自願提繳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要件,在勞動契約仍存續期間,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合意提前結算舊制退休金,並將結算金額移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這裡有一個超容易誤會的點:純舊制員工開始「自提」,不代表他原本的舊制年資被轉成新制,也不代表公司原本的舊制退休準備金義務就消失。自提只是替該名員工開一個個人專戶,讓他能另外累積自己的退休資產;舊制年資與雇主責任仍照舊處理。
| 情境 | 可以怎麼做 | 公司成本/責任 | 老闆要注意 |
| 仍是純舊制、尚未退休 | 可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自願提繳 | 員工自提本金由員工負擔;雇主舊制責任照舊 | 不能誤認為已轉成新制,退休準備金仍要管理 |
| 已符合勞基法退休要件 | 在已自願提繳前提下,可與雇主協商提前結算 | 可能提前產生舊制退休金資金需求 | 必須勞雇雙方合意,不是員工單方面要求就成立 |
| 完成提前結算 | 依規定將結算金額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 | 公司依協議支付結算金額 | 不是直接把現金發給員工;文件要留存 |
| 結算後繼續工作 | 後續工作年資仍依制度產生退休金責任 | 若尚有未結算部分,未來仍可能有給付責任 | 提前結算不等於後續年資完全歸零 |
表格製作:夢想智賦
資深員工越多,越不能只交給薪資人員單獨處理。純舊制提前結算會碰到退休要件、結算基數、現金流與後續年資,建議由人資、財務與外部勞務專業一起核對。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2 次全案修正後,多數條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部分條文自 6 月 30 日施行。對一般企業最直接的影響之一,是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不必等取得永久居留,就可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依法按月為適用對象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的退休金。
對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的適用對象,法規設有過渡安排:如欲繼續適用勞退舊制,原則上應在 6 月 30 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未在期限內選擇者,適用勞退新制,雇主並有後續申報期限。現在已是 8 月,如果公司仍有「之前就在職的外國專業人才」尚未盤點,應優先確認身分、到職日、是否曾書面選擇舊制,以及勞退申報狀態。
| 員工情境 | 2026 規則 | 公司要做什麼 | 成本影響 | 風險提醒 |
| 一般新制員工想自提 | 8/1 起雇主不得拒絕開始或停止自提 | 申報、薪資代扣、按期繳納 | 無新增雇主自提本金 | 拒辦時員工可自行申報 |
| 純舊制員工想自提 | 7 月新規開放 6%範圍內自提 | 辦理自提申報,舊制責任繼續管理 | 員工自提本金由員工負擔 | 不能誤認已自動轉新制 |
| 純舊制員工想提前結算 | 符合條件且勞雇雙方合意才可 | 留存書面、計算金額、依規定移入專戶 | 可能提前產生退休金資金需求 | 不是員工單方要求就成立 |
| 2026 年前已任職外國專才 | 1/1 起有新制與過渡安排 | 查到職日、身分、書面選擇與申報紀錄 | 視個案調整 | 逾期後可能需補申報與補提繳 |
| 2026 年後新聘外國專才 | 符合專法者自到職日起適用勞退新制 | 到職即辦理提繳 | 新增至少 6%雇主法定提繳成本 | Offer 預算不能只看底薪 |
表格製作:夢想智賦
人資主檔建議至少增加「勞退制度、是否自提、自提率、外國人才身分、到職日、過渡期選擇文件」欄位。對 10 人、20 人的小公司來說,這比另外買一套複雜系統更實際。
.前 1,500 名大學畢業生:教育部公告世界排名前 1,500 名大學的學士以上畢業生,在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可免 2 年工作經驗要求。
.僑外生延期居留期間:在臺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以應屆畢業生身分取得延期居留期間,在臺工作不必另外申請工作許可。
.高階外國人才配偶:符合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配偶,可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增加家庭留臺與工作的彈性。
對缺 AI、軟體、半導體、生技、國際業務與跨境人才的中小企業來說,招募池確實變大;但「更容易聘」不等於「成本更低」。談薪資包時,仍要把勞退提繳、保險、簽證與工作許可管理一起算進去。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 條之 1規定,雇主未依法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而且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時,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2026 年 3 月 25 日修正發布的施行細則第 47 條之 1又進一步明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時,原負責人未依規定繳納的退休金或滯納金,新負責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這對「頂讓店面」「買下公司」「接任負責人」特別重要。接手前不能只查稅務、供應商欠款與租約,勞退欠繳也應列入盡職調查。至少要求查看勞保局繳款紀錄、欠費通知、員工名冊與薪資資料,否則接手後才發現舊帳,成本可能直接落到新任負責人身上。
僱用未滿 5 人的公司行號,在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上有不同的強制投保規定,但這不等於勞退、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全部都不用處理。只要勞工屬於勞退新制適用對象,雇主仍應依法提繳退休金。小公司最常見的風險,就是用「我們不到 5 個人」一口氣把所有制度都忽略。
網路上常見的焦慮型說法,會把勞保基金精算、勞保老年年金請領與勞退個人專戶混在一起。對企業來說,這不只是員工聊天話題;HR如果自己也講錯,反而會製造更多誤解。
| 項目 | 勞保老年年金 | 勞退新制個人專戶 |
| 制度 | 社會保險給付 | 個人退休金專戶 |
| 一般年資門檻 | 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另有併計國保等規定) | 提繳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選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未滿 15 年原則請領一次退休金 |
| 2026 年齡重點 | 115 年以後法定請領年齡為 65 歲;符合條件可提前最多 5 年減額請領 | 原則上年滿 60 歲即可請領 |
| 「2031」怎麼看 | 精算或基金餘額推估不等於某年法定給付突然停止 | 與勞保基金不是同一個池子 |
| 政府責任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9 條明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 個人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
表格製作:夢想智賦
「2026 年退休都要 65 歲」是錯誤簡化。65 歲談的是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勞退新制個人專戶原則仍是 60 歲可申請。把兩套制度拆開,很多「破產」「領不到」的謠言自然就能看懂。
2026 年 1 月 21 日公布修正的《勞工保險條例》第 69 條已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至少每 3 年檢討保險財務。因此,精算報告反映的是制度長期財務壓力,不能直接翻譯成「某一年開始所有人都領不到」。企業在做員工福利說明時,應避免用「勞保一定會破產」或「趕快自提不然沒退休金」這種恐嚇式話術。
法規已經上路,最有效的做法不是把每條法條背起來,而是把會真的出錯的流程逐項檢查。以下 8 項建議由人資與會計一起確認;如果公司沒有專職 HR,也至少指定一位主要負責人,並安排另一位覆核付款與入帳。
| 檢核項目 | 要問自己的問題 | 建議時程 | 主要負責 | 沒做的代價 |
| 自提申報 | 員工要開始/停止自提時,誰收件、誰送件? | 7 天內建立 SOP | 人資/負責人 | 員工申請卡住,甚至自行向勞保局申報 |
| 薪資單 | 雇主 6%與員工自提是否分開列示? | 立即 | 人資/會計 | 容易被誤認公司把法定成本轉嫁員工 |
| 繳款覆核 | 每月是否有人確認期限、付款與實際入帳? | 每月 | 會計 | 逾期可能產生每日 3%滯納金 |
| 年度稅務 | 扣繳憑單是否正確反映員工自提? | 年度申報前 | 會計 | 員工可能多繳稅、公司要回頭更正 |
| 純舊制盤點 | 公司還有多少純舊制資深員工? | 30 天內 | 人資/財務 | 低估退休準備金與現金流責任 |
| 外國專才 | 到職日、專法身分、過渡期選擇是否完整? | 立即 | 人資 | 漏申報、追溯補提繳 |
| 負責人變更 | 接任前是否查過勞退欠繳與滯納紀錄? | 變更/交易前 | 負責人/財務 | 可能承接連帶清償風險 |
| 文件留存 | 申請表、書面選擇、結算協議與薪資證明是否可追溯? | 持續 | 人資 | 爭議發生時無法證明公司已依法處理 |
表格製作:夢想智賦
時間有限就先做前三項:自提申報、薪資單、每月繳款覆核,因為它們會直接影響 8 月起的日常薪資流程。純舊制、外國專才與負責人變更屬「有符合對象才處理」,但一旦公司真的有人,金額與法律風險往往更大。
不可以。勞工可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依自身需求自願提繳,2026 年 8 月 1 日起雇主或受委任單位不得拒絕開始或停止自提,也不能替員工指定只能提較低比例。員工自提與雇主法定提繳是兩回事:員工自提由員工本人負擔,不能抵掉雇主依法應提繳的不低於 6%。
只要員工屬於勞退新制適用對象,雇主仍應依法按月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的退休金。未滿 5 人主要影響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的強制投保身分,不代表所有勞動保險與勞退義務都消失。
不一定。提前結算要符合相關條件,而且是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不是員工單方面提出就成立。若合意結算,還要依規定把退休金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並留存文件。
這是把兩套制度混在一起。勞保基金財務推估與勞退個人專戶不是同一個池子;《勞工保險條例》第 69 條也已明定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勞保財務壓力需要改革,但不能直接等同某年起法定給付消失。
不能這樣假設。施行細則第 47 條之 1已處理負責人變更時的連帶清償責任。公司交易、頂讓或接任負責人前,勞退欠繳紀錄應列入基本盡職調查。
2.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增加純舊制勞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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